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0号(关于进口非洲腰果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风险评估,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非洲建交国家腰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二、允许进口产品
本公告中的腰果,是指由出口国境内种植的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为原料,在出口国境内经去皮、干燥、挑选等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带壳或去壳坚果。
输华腰果不得带有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肾斑皮蠹Trogoderma inclusum、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非洲叶跗锯谷盗Silvanolomus pullus。
输华腰果从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到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出口国官方主管部门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腰果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确保其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国官方主管部门应按中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相关要求对输华腰果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检查,将符合要求的企业推荐给中方注册。中方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注册。企业获得在华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输华。获得注册的腰果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四、原料要求
输华腰果原料应来自经出口国官方主管部门确认符合相关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种植企业。
五、加工过程要求
(一)输华腰果在加工过程中,应经过挑拣、筛选、清洁、除杂等工序,不得带有其他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金属异物和砂砾等杂质。干燥环节应控制温度和湿度,确保产品水分含量符合要求,抑制仓储害虫繁殖。
(二)出口国官方主管部门应对输华腰果的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出口等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管,确保符合中国和出口国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六、包装、标识要求
输华腰果应使用干净、卫生、透气、新的、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及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七、运输要求
装运前,出口国官方主管部门应对输华腰果的运输工具进行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杂质。
八、证书要求
出口前,出口国官方主管部门应对经检验检疫符合中方要求的输华腰果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腰果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Nuts from Afric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非洲坚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发现有害生物活体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以保证不带有活的有害生物,检疫处理方法(如药剂、温度、时间和其他技术要求)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植物检疫证书内容和格式应事先经双方确认。
九、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输华腰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后,中国海关将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合格后准予进境。
(二)中方在输华腰果中如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中国海关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十、其他
几内亚比绍、莫桑比克和冈比亚腰果已获我国检疫准入,相关进口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5号、2024年第123号、2025年第135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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