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1号(关于进口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检疫要求补充条款的公告)
摘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即日起,允许老挝金毛狗脊等14种植物源性中药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即日起,允许老挝金毛狗脊等14种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境。现对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的植物源性中药材,是指在老挝野生或种植的金毛狗脊等14种药用植物制品(见附件)。
二、老挝农业与环境部应确保输华植物源性中药材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件)。
三、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其他要求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0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老挝输华植物源性中药材新增品种及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docx
海关总署
2026年7月17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检疫要求补充条款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检疫要求补充条款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