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以下称巴方)关于巴基斯坦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巴基斯坦玉米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玉米(Zea mays L.)是指产自巴基斯坦境内,输往中国仅用于加工用的玉米籽实,不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的产地

  巴基斯坦全境。

  四、企业注册

  巴方应对输华玉米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管,并要求实施过筛清杂等措施,确保其产品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由巴方向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经中方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中方将在网站公布相关企业名单并动态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玉米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1 . 大麦条纹花叶病毒 Barley stripe mosaic virus

  2 . 玉米矮花叶病毒 Maize dwarf mosaic virus

  3 . 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4 . 鳞球茎茎线虫 Ditylenchus dipsaci

  5 . 甘蔗白条病菌 Xanthomonas albilineans

  6 . 刺蒺藜草 Cenchrus echinatus

  7 . 墙生藜 Chenopodiastrum murale

  8 . 南方三棘果 Emex australis

  9 . 银胶菊 Parthenium hysterophorus

  10. 银毛龙葵 Solanum elaeagnifolium

  11. 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12. 甜瓜黑点根腐病菌 Monosporascus cannonballus

  13. 玉米霜霉病菌 Peronosclerospora philippinensis

  14. 高粱霜霉病菌 Peronosclerospora sorghi

  15. 玉米褐条霜霉病菌 Sclerophthora rayssiae

  16. 棉花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dahliae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 巴方应在玉米生长期内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调查监测,并对田间有害生物采取防控措施,降低有害生物发生程度。巴方应向中方提交年度疫情调查、监测报告和田间防治措施等信息。

  2. 巴方应加强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其采取晾晒、烘干、清杂等措施,防止输华玉米带有土壤、植物残体、杂草种子和其他外来杂质。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1. 输华玉米应采用密闭运输。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和防疫要求,装运前需对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检查,防止混入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等,必要时应作彻底清扫和消毒。

  2. 输华玉米采用袋装运输的,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全新、干净、卫生且符合中方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包装应以清晰的中文和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will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及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中方注册号。

  如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三)产品要求。

  输华玉米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或饲料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不带活体昆虫、土壤、枝叶等植株残体,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巴方应对输华玉米实施检疫,对符合要求的玉米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用英文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provid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Maize Exported from Pa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基斯坦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同时注明该批货物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中方注册号,以及运输工具编号。发现活虫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处理指标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对玉米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有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或饲料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巴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直至巴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7月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基斯坦玉米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基斯坦玉米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