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风险评估,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非洲建交国家干辣椒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干辣椒,是指在出口国境内种植的食用辣椒(Capsicum spp.)为原料,经自然晾晒或其他干制工艺加工后的产品。

  三、产地

  非洲建交国家辣椒产地。

  四、企业注册

  输华辣椒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应经出口国主管部门(以下称出口国官方)审核,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输华干辣椒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出口国官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2.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3.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4.马铃薯纺锤块茎类病毒Pospiviroid fusituberis (PSTVd)

  5.番茄褐色皱果病毒Tobamovirus fructirugosum (ToBRFV)

  6.马铃薯斑纹片病菌Candidatus Liberibacter solanacearum

  7.番茄溃疡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michiganensis

  8.番茄细菌性叶斑病菌Pseudomonas syringae pv. tomato

  9.列当属Orobanche spp.

  六、出口前管理

  (一)种植基地管理。

  1.种植基地应在出口国官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干辣椒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植物病残体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其他防控措施。

  2.种植基地应在出口国官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种植基地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出口国官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种植基地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2年,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

  (二)加工包装管理。

  1.输华干辣椒注册加工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干辣椒可追溯至注册种植基地,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种植基地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入国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2.输华干辣椒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出口国官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3.加工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硬化,具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4.输华干辣椒的存放、加工、包装、储藏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保持适当距离。

  5.输华干辣椒在加工过程中,应经过人工挑拣、筛选、清洁、除杂等工序,以确保不带昆虫、植物残体、土壤和其他外来杂质。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且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的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种植基地名称或注册号、加工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载输华干辣椒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必须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出口前,出口国官方应对输华干辣椒实施检验检疫。经出口国官方检验检疫合格并确认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干辣椒,允许向中国出口。

  2.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内,出口国官方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干辣椒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出口国官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干辣椒,出口国官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Dried Chilies from Afric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非洲干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发现有害生物活体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等除害处理,植物检疫证书中应注明处理方法、药剂名称、剂量、时间和温度等信息。

  2.针对番茄褐色皱果病毒,如原产国家或地区未发生番茄褐色皱果病毒,出口国官方须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is originated from (country or area), where is free of ToBRFV.”[该批货物产自未发生番茄褐色皱果病毒的(国家或地区)。]

  如原产国家或地区发生番茄褐色皱果病毒,出口国官方须在出口前进行检测,以确保产品不带有该病毒,并随附官方检测报告。

  3.在贸易开始前,出口国官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干辣椒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中国海关对进口干辣椒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种植基地、加工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植物残体、土壤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出口国官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种植基地、加工包装厂的干辣椒进口。出口国官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出口国官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八、其他要求

  卢旺达、埃及、乌干达、坦桑尼亚干辣椒已获我国检疫准入,相关进口植物检疫要求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3号、2024年第67号、2024年第126号、2024年第134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4月26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非洲干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非洲干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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