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 B ,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