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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空运进口报关怎么弄
空运货物进口报关报检详细流程介绍   A.进口报关:   确定进口的航班,等飞机落地以后(有些机场可以提前申报)。开始进行进口的操作。   一、首先是要提供到货通知书、副本提单、介绍信换单。天津报关行   二、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   1.必备单证:箱单、发票、合同一式一份、报关、报检委托书各一份。   2.法检的货物需要首先报检,获得《通关单》后,方可录入报关单。   3.从欧盟、美国、韩国、日本进口货物,如是木制包装箱的需在包装箱上有PICC的标识,且海关放行后要做木质包装检验。   4.税则上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进口许可证、机电证、重要工业品证书、濒危证、检验检疫证)。   5.有减免税手册的提供减免税证明手册。天津报关公司   三、进口申报后如海关审价需要,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如信用证、保单、原厂发票、招标书等海关所要求的文件。   四、海关打印税单后,客户需在15个工作日缴纳税费。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纳金。   五、报关查验放行后,木质包装要做包装检,检验结束后,即可派送。   另: 货物到港后十四日内必需向海关申报。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报金(按货物价值万分之五)超过三个月,海关将作无主货物进行变卖。   B.进口报检:   货物分为法检和非法检货物。天津清关公司   所需文件:一般货物报检所需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单,提单,报检委托书。   特殊货物需要相关特殊文件:如卫生证,3C证明,备案书等。   报检流程:   1.准备报检所需单证:一般货物报检所需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单,提单,报检委托书。   2.预录入报检信息   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录入报检系统。   3.申报   报检员对入境报检单据检查无误后,到报检前台递单申报。   4.缴费   缴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费。天津进口报关   5.放行   检疫放行的货物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需要调离到使用地检疫的出入境电子报检受理凭条。   6.验货   需要调离检的货物收货人在收货后不能自行拆开货物,需要与受理凭条上所调离的检疫局约检,由调离后的检疫局施检。   木质包装产品,一般要求在场站实施木质包装检疫。无IPPC标识的,需要进行熏蒸处理或对包装销毁。天津进口报关公司   进口货物在海关放行之后,应尽快办理商检验货等手续,商检未办理验货放行前,是不得擅自使用及销售。 服务项目 代理报关 代理报检 货运代理 国际贸易 仓储物流 商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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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注册证的分类及办理
医疗器械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销售、使用的过程。它分为境内医疗器械注册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境外的医疗器械不管是一类,二类,三类都要到北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办理:境内的一,二类医疗器械在当地的省或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办理,三类的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是指医疗器械产品的合法身份证。 [1] 一、 医疗器械 分类前言 分为三类,一二三类医疗器械是根据其使用安全性分类的 [2] 。 一类 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一般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审批、发给注册证的。其经营可以不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只需要到工商局登记即可。例如:外用止血贴。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 止血贴 都是一类,有些是二类医疗器械,有些是化学类药品,这些得根据其产品本身性质决定。 二类 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一般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审批、发给注册证的。例如:体温计,血压计,避孕套(安全套)等。国家先后出了两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行业前列批有十三个,其产品为:体温计、血压计、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卫生口罩、磁疗器具、家用血糖仪、血糖试纸条、妊娠诊断试纸(早早孕检侧试纸)、避孕套、避孕帽、轮椅、医用无菌纱布。第二批 [3] 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产品有六个:电子血压脉搏仪、梅花针、三棱针、针灸针、排卵检测试纸、手提式氧气发生器。 三类 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一般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审批、发给注册证的。 但一个医疗器械的审批倒底是划到几类里边也不是终身不变的,是由它的安全性决定的,国家局有权改变它的分类,比如口罩在一般时期都分为一类,但在非典时期就被划到了二类! 二、 注册证号编码 识别 医疗器械注册号由六个部分组成,基本编排方式为:X(X)1食药监械(X2)字XXXX3 第X4XX5XXXX6 号。 其中X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境外医疗器械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为 国 字。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境内行业前列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为XX1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2为注册形式?(准、进、许)。 准 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 进 字适用于境外医疗器械, 许 字适用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XXXX3为批准注册年份,X4为产品管理类别, XX5为产品品种编码。XXXX6为注册流水号。 2014年10月1日,新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开始施行,2004年8月9日公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同时废止。新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对证号编写方式重新进行了制定: 三、 医疗器械注册证都要准备哪些材料或者资料? 1、首先到你所在的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取申请表和电子文本(也可以到网站下载)。 然后按照下列的材料准备。 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工作简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物流走向; (5)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证书复印件,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内审员证书复印件; (6)拟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及产品标准; (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8)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 包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监测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企业组织机构图; (9)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10)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验报告;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2、其次你的产品需要有一类 四、 医疗器械注册证: 行业前列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 (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三)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的,应当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文本;注册产品标准应当由生产企业签章。 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声明,生产企业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以及有关产品型号、规格划分的说明。 这里的 签章 是指:企业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以下涉及境内医疗器械的,含义相同); (四)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 (五)企业生产产品的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 (六)医疗器械说明书; (七)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3、技术监督局申请检测 办理办法 相关的文件规定是<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里面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条 境内企业生产的行业前列类医疗器械办理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二)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三)产品全性能自测报告。 (四)企业产品生产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六条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试产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二)产品技术报告。 (三)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四)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五)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近一年内(生物材料为临床试验前半年内)出具的产品试产注册型式检测报告。 (七)两家以上临床试验基地的临床试验报告。报告提供方式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报告分项规定》(见附件),临床试验执行《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管理办法》。 (八)产品使用说明书。 (九)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七条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准产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二)试产注册证复印件。 (三)注册产品标准。 (四)试产期间产品完善报告。 (五)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产品准产注册型式检测报告。 (七)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八)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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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权怎么办理
1、公司经营范围里没有进出口字样的企业,需要及时申请办理进出口权; 3、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7天后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自理报检注册备案登记手续; 7、根据预约情况,10-15个工作日后工商、税务、海关联合审批发卡,购IC卡、软件、读卡器,从而成为中国电子口岸正式会员;天津报关行 9、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开立申请备案手续; 11、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天津报关公司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规范的英文翻译; 申报资格条件天津进口报关 现在国家对申办进出口企业要求大大降低,只要申办企业依法办理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即可。无论是小规模企业,一般纳税人,私营企业,工商个体户,新成立公司都可以办理。无注册资金,年销售额限制。即使您办理了进出口权如果最近三五年没有从事外贸贸易也不会被取消资格。 天津二手挖掘机进口报关公司 天津工程设备进出口报关公司 服务项目 代理报关 代理报检 货运代理 国际贸易 仓储物流 商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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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
以上由天津报关公司搜集整理,信息摘自于海关总署,仅供参考,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天津报关行! 服务项目 代理报关 代理报检 货运代理 国际贸易 仓储物流 商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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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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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手设备进口时间
二手机电产品进口报关所需时间: A、进口旧设备、二手设备、二手机电产品、二手设备、二手机电产品备案: 5-7个工作日 B、自动进口许可证: 15个工作日 C、***装运前中检: 4-6个工作日 D、大陆港口进口报关: 3-5个工作日 E、放行送货: 1天 以上时间是准备申办证件到清关结束时间共计一个月的时间,如果只计算清关时间3个工作~5个工作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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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手设备怎样审价,审价标准是什么
二手机械设备进口清关——审价如何定位: 1、已经使用多少年,还可以使用多少年 2、新机购买时的价值,提供原价Invoice,原价资料 3、如对机器的价格有些模糊,这时会调出口岸3个月内有无同类型的设备进口,做为参照 4、总系统调出中内是否有进口同样的机器设备,以此作为依据 5、二手设备进口报关核价的一个初步公式: 新机的价格-{新机*0.9}*(已使用年限/共能使用多少年限) 设备的重量*USD5-8/KG (附:如果设备无原价Invoice或原价资料,会导致退单,走审价渠道,出保证金,3-6个月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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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手设备进口中检怎么做
中检该怎么做?需要哪些资料? 1.《进口旧机电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 2..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申请书》 3.进口旧机电的产品清单。 4.装箱单 INVOICE 合同 (这个是必须的,常用的基本资料) 5.机器的概要(基本资料如机器的单位是 套 ,机器有哪些部分组成,具体数量是多少等) 6.授书。(权代为检验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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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进口机器申请退运,怎么申请税金退回
当公司从国外购买一台机器设备并在海关已经报关进口。之后发现该机器有质量问题,需要退运(不复进口)。海关进口增值税尚未抵扣。这个进口货如何申请退还已经缴纳关税及增值税及申请退税所需的资料。是否需要提供税务机关的未抵扣证明,还是公司出具未抵扣证明即可 天津报关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天津报关行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天津报关行 服务项目 代理报关 代理报检 货运代理 国际贸易 仓储物流 商务咨询 推荐阅读: * 天津设备免税进口报关 * 天津二手汽车出口报关公司代理许可证 * 天津挖掘机进口报关公司 * 天津化妆品进口报关资料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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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艺术品进出口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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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怎么检验品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检验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行业前列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注: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天津报关行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2.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3.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所在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或者自然人;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我国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3.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   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天津报关行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1.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   (2)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3)证明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材料。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天津报关行   (4)投资各方在所在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变更申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资格证书》事项变更的,应向海关总署申请换发资格证书,并提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变更申请表》。   取得准予变更许可后,应交回原《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三)延续申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期满换证申请表。   取得准予延续许可后,应交回《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四)注销申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注销申请书。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八、办理流程:天津报关行   (一)申请:申请人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材料。   (二)海关总署受理:海关总署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缺少相关资料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求其补充材料。   (三)海关总署审核、决定:海关总署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如准予许可,送达相关资质证书;如不予许可,将以不予许可决定书的形式告知企业原因。   九、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海关总署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时限办理。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受理机构:海关总署。天津报关行   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申请接收: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 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 信息公开 栏查询 海关法规、近期署令及近期公告   十九、咨询途径: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 热线。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 热线。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 热线。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 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   附件:天津报关行   1.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2.申请表样式、填写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服务项目 代理报关 代理报检 货运代理 国际贸易 仓储物流 商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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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行怎样注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天津报关行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行业前列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天津报关行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禁止性要求:   (一)不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存在走私记录;   (三)存在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   (四)无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或设施;   (五)不满足海关监管所需要的条件。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变更申请。天津报关行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三)延续申请。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   (四)注销申请。   注销申请书。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直属海关审批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将企业申请材料同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审核。   (三)直属海关审批的,隶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隶属海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九、办结时限:   (一)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隶属海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时限办理。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天津报关行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申请接收: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 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 信息公开 栏查询 海关法规、近期署令及近期公告   十九、咨询途径: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 热线。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 热线。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 热线。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 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附件:天津报关行 1.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样式、填写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服务项目 代理报关 代理报检 货运代理 国际贸易 仓储物流 商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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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进口商备案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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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产生滞纳金怎么申请减免
天津报关行 进口货物产生滞纳金怎么申请减免 以上有天津报关行搜集整理,信息来源于海关总署网,实际以海关总署信息为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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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怎么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行业前列章 总 则   行业前列条 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天津报关行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 备案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   (二)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海关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天津报关行   第九条 海关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方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第十条 对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评审时应当予以采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声明已经建立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有效运行的,评审时可以结合企业信用记录适当采信。   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应当公布从事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名单,并通过持续培训,不断提高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十三条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5年。天津报关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延续申请。海关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天津报关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海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海关总署对主管海关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主管海关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海关总署。   第十八条 海关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九条 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信用记录,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报告审查、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天津报关行   第二十条 海关可以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对相关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主管海关应当公布本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   海关在监管中获悉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根据工作职责需要向地方农业、食药、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通报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二十二条 海关应当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及时审查汇总企业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对其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获得前款规定认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问题,认证机构未及时进行处理的,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予以采信认证机构相关认证结果。   认证机构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予以采信其相关认证结果。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海关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受理企业相关食品的出口报检:   (一)出口食品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在1年内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3次以上的;   (二)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天津报关行   (三)不能持续符合备案条件,出口食品存在安全卫生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海关总署报告:   (一)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有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   (四)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或者在接受监督管理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且拒不改正的;   (五)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形,经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   (六)依法应当撤销《备案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注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海关总署报告:   (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或者申请注销的;   (三)《备案证明》依法被撤销的;天津报关行   (四)依法应当注销《备案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按照本规定保存相关档案或者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的。天津报关行   第二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境外)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我国和进口国(地区)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推荐。   海关在监管中发现获得国外(境外)卫生注册的企业不能持续符合进口国(地区)注册要求,或者其《备案证明》已被依法撤销、注销的,应当报海关总署取消其对外推荐注册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海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三十四条 供港澳食品、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出口食品,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天津报关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于2011年7月26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服务项目 代理报关 代理报检 货运代理 国际贸易 仓储物流 商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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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驻国外机构联系方式
驻欧盟使团海关处: 互联网邮箱:sunxiangyang@skynet.be 传真电话: 0032-2775-3094 驻俄罗斯使馆海关处: 互联网邮箱:zesghgc@hotmail.com 传真电话: 007-499-1476357 驻美国使馆海关组: 互联网邮箱:chinacustoms.dc@gmail.com 传真电话: 001-202-244-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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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
行业前列章 总则 行业前列条 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天津报关行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供货商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注册登记。 第五条 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天津报关行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 (五)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天津报关行 (八)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第二章 受理、评审和批准 第六条 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通过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 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天津报关行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 (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文本。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供货商须通过互联网登录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 提交注册申请书。在电子申请成功后30日内,将全套书面注册申请材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可以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申请注册登记工作的评审进展状况,并在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申请相关的装运前检验、了解口岸检验检疫监管状态。天津报关行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 受理通知书 )。 (二)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3),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 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三)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通知书;资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天津报关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评审组对供货商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注册登记评审记录》(见附件5)的要求逐项审核。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对评审合格的供货商,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 注册登记证书 );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见附件7),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天津报关行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可对评审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三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十三条 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行业前列款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电子申请,并提交相应书面材料: (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行业前列、二项规定的材料; (二)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行业前列、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三)组织机构或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提交相关变更情况的说明及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第十四条 供货商新增注册登记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种类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与新增种类有关的本细则第六条行业前列、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 供货商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天津报关行 第十七条 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供货商,应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行业前列款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电子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本细则第六条行业前列、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二)原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按照已注册登记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种类提交各年度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证书和/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通关单复印件(各年度、各种类至少1份)。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供货商,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期满后,其注册资格自动丧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货商应当保证符合注册登记的要求,依照注册登记范围开展供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可以对供货商实施现场检查、验证等形式的监督管理,包括: (一)检查被预警供货商质量管理体系整改情况; (二)对供货商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注册登记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8)进行不定期的后续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供货商所供货物质量和质量体系运行状况,动态评价其诚信水平,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注册登记资格的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A类预警,撤销其注册登记资格: (一)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天津报关行 (二)将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三)输出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 (四)输出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疫情风险的; (五)B类预警期间,再次发生触发B类预警情形之一的; (六)不配合退运的; (七)对已退运的不合格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再次运抵中国大陆地区的; (八)不接受监督管理或后续现场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注册登记资格的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B类预警,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输出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施为期90日的全数检验: (一)一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以上(含3批)的; (二)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的; (三)依据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 (四)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天津报关行 第二十六条 供货商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该供货商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注册登记。 供货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法给予处罚。该供货商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指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经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简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全数检验指对以集装箱、汽车或列车装运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每箱、车、车皮均实施掏箱或落地检验,散运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每舱均实施落地检验。 第二十八条 变更和延续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程序比照第二章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九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注册登记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如无特指,本细则中所称 日 均为自然日。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服务项目 代理报关 代理报检 货运代理 国际贸易 仓储物流 商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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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必看|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指南
申报必看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申请指南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一份许可证。 检疫审批的产品名录 动植物部分: 进境活动物(含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生物材料、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等。 食品部分: 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 申请 行业前列步 资质备案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办理不同产品,还需具备相应资质,如进口食品类产品需完成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粮谷、饲料类产品需完成进境粮食、饲料加工企业备案等。天津报关行 备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需在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 填写真实信息,并所在地海关提交纸质材料完成,网址:http://ire.customs.gov.cn/ 登陆系统 在 互联网+海关 登录,并在动植物检疫模块下选择相应的类别,网址: http://online.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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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怎样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行业前列章 总 则   行业前列条 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天津报关行   第二章 备案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   (二)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海关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天津报关行   第九条 海关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方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第十条 对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评审时应当予以采信。天津报关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声明已经建立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有效运行的,评审时可以结合企业信用记录适当采信。   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应当公布从事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名单,并通过持续培训,不断提高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十三条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5年。天津报关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延续申请。海关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海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海关总署对主管海关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主管海关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海关总署。   第十八条 海关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九条 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信用记录,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报告审查、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天津报关行   第二十条 海关可以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对相关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主管海关应当公布本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   海关在监管中获悉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根据工作职责需要向地方农业、食药、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通报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二十二条 海关应当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及时审查汇总企业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对其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获得前款规定认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问题,认证机构未及时进行处理的,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予以采信认证机构相关认证结果。   认证机构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予以采信其相关认证结果。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海关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受理企业相关食品的出口报检:   (一)出口食品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在1年内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3次以上的;   (二)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天津报关行   (三)不能持续符合备案条件,出口食品存在安全卫生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海关总署报告:   (一)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有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   (四)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或者在接受监督管理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且拒不改正的;   (五)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形,经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   (六)依法应当撤销《备案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注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海关总署报告:   (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或者申请注销的;   (三)《备案证明》依法被撤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备案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按照本规定保存相关档案或者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的。天津报关行   第二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境外)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我国和进口国(地区)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推荐。   海关在监管中发现获得国外(境外)卫生注册的企业不能持续符合进口国(地区)注册要求,或者其《备案证明》已被依法撤销、注销的,应当报海关总署取消其对外推荐注册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海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三十四条 供港澳食品、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出口食品,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天津二手车出口报关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于2011年7月26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服务项目 代理报关 代理报检 货运代理 国际贸易 仓储物流 商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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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进口报关代理?
进口报关代理指的是取得国家相关资质的货代企业为需要办理进口的工厂、企业和个人提供的一种进口报关服务。进口报关是指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入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入境物品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入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包括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证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等。进口报关是履行海关入境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进口报关方式可分为一般贸易进口和进料加工企业的进口这两种方式。 进口报关是指收货人或其代理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和缴纳进口税的法律行为。海关根据报关人的申报,依法进行验关。海关经查验无误后,才能放行。 进口报关的方式 进口报关应该分为一般贸易进口和进料加工企业的进口这两种方式。 首先说一下一般贸易进口。一般贸易进口,首先要确定付款方式,是T/T呢,还是L/C呢,如果是L/C,那就要先开证,等开完信用证后,确定进口的船期,等船到以后。开始进行进口的操作。 1.首先是要得到国外客户的提单,发票、箱单、购买合同,如果是从韩国和日本进口货物的话,还必须要有非木质包装证明。 2.首先要那提单到船公司去换单,也就是拿提单去从船公司换回该批货物的提货单,也就是舱单。上面有你们公司进口货物的详细的船务信息。 3.需要提前做商检的进口货物,还要到商检局做商检,实际上换单和商检应该提前进行。如果进口的货物不需要商检,那就不用了。实际上你进口的货物需要不需要商检你让你们的货代帮你查一下就知道了,也可以自己查,通过商品编码书。 4.等换完单以后,如果需要上见得也进行商检了,那填好进口报关单给货代进行报关,报关所要用的资料是:发票、箱单、购买合同、从船公司换回的提货单、报关报检委托书、进口货物报关单、如果需要商检的还有商检证以及其它特殊货物海关需要提供的单证,如自动进口许可证等。 5.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要交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所以,为了加快进口通关的力度,口碑优良是开一张口头的支票,(不过这种方式一般企业的财务不会答应的)等海关打出缴款书以后,就要开支票。一般进口货物给海关的谁都要用支票交的。交关税一般是到中国银行,等交完关税以后,银行会给你在缴款书上面盖银行的章。 6.把交款书交给货代,然后由货代给海关通关放行。这就是一般所说的一次放行。 7.海关收到关税以后会在提货单上盖海关的放行章,拿着这个提货单到船公司所在的码头提货。(这就是一般所说的二次放行) 进料加工贸易的进口,其大体的程序差不多。专属渠道不同的是要先办手册。(关于手册的办理有空再另辟主题)分为进料加工手册和来料加工手册。报关的时候要用加工贸易的手册,再加上一般贸易几口所需的资料进行报关。 再就是缴关税,因为有手册,所以如果你进口的货物是免税的,只缴保证金,有的是需要缴全额的也就是稳定性强的保证金,有的只缴100元的保证金。这些保证金等你的手册上面的所有进口料件核出口成品都出完了,那就要核销,核销完了你缴的保证金会一分不少的退回给你。和一般贸易所交的关税的操作程序一样。只不过一个是关税,一个是保证金。 进口报关的程序 通常情况下,进口报关程序分为申报、查验、纳税及放行4步。 1.申报 海关接受申报的方式一般有3种:口头申报、书面申报及电子数据交换申报,其中以后两种申报形式为主。 按照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曰内,超过14日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日征收进口货物CIF(或CIP)价格的0.5‰的滞报金。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除有特殊原因的以外,由海关将货物提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申报的具体手续是:进口货物到货后,申报人根据进口单据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在报关时,报关人除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外,还必须向海关交验下列单证:提货单、装货单、运单、发票、装箱单、保险单、进口货物许可证。必要时,还应向海关交验订货合同、产地购运证明及其他文件。海关收到以上单证后,应进行认真审核,以检查所申报的进口货物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查验 海关以经过审核的单证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场所(包括口岸码头、车站、机场、邮局等)对所申报的进口货物进行检查,以核对单物是否相符。海关查验时,报关人应派人到现场协助海关工作。 3.纳税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海关的税款缴纳证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进口税款。我国《海关法》对进口货物纳税期限的规定与出口货物的相同。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C1F价格为完税价格。C1F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计算进口关税税款的基本公式是: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在计算关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进口税款缴纳形式为人民币。进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书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2)完税价格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关税税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3)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免税。 进口报关需要的手续 报关是一项十分复杂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 一般由具备报关资格的货运代理企业代为办理相应报关手续。代理报关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两种形式。以下介绍收发货人委托代理办理进口报检报关时需要的手续,以供进口商参考。 一、接货:进口商或国外公司以电话或传真通知进口部人员货物即将入关,操作人员派车到进口商处提取清关文件。委托人应当向货运代理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二、报关:报关员在接到清关文件后先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交由海关进行清关。 三、出税:在海关审核无误后,将会自动打出一份进口关税税单和增值税税单,由客户直接交纳税金,或由货运代理代垫税金。进口转关货物,按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的汇率和税率征税。 四、查验:税金交纳后等待海关的进一步指示。海关如需查验货物,则由报关员和海关官员共同查验,查验合格后,货物方可放行。 五、送货:根据进口商的要求,货运代理可派车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 六、成本核算:在此票货物顺利清关并安全抵达进口商指定地点后,进行后期成本核算。 七、货运代理进口报关发生的费用如下:运输费、报关费、代垫税金、操作费、仓储费等。 八、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原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原出口货物海关已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应交回原出口退税报关单或《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此外,进口商应注意货物的申报期。海关规定,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l4日内办理申报。如逾期申报,海关则自第l5日起按到岸价每日征收0.05%的滞报金。如超过3个月仍未申报,海关即变卖货物,在扣除各种费用后,余款上缴国库。 进口报关单证 进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口货物报关单 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 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进口委托国内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进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提货单 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员,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 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如果进口商委托报关而非亲自报关 须附有报关委托书、报检验委托书。 6、必要证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濒危物种证明、非疫情产地证明等。 7、其它有关单证 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进口报关的期限 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转关进口货物除在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外,还须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报关;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规定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及时报关,加速口岸疏运,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 进口报关注意事项 1.进口报关单证(装箱单,发票,贸易合同)等所有单证一定根据实际货物一致 2.装箱单,发票,贸易合同等单证上的货物品名一定要一样并且和实际货物的品名一致 3.装箱单上的货物重量和方数要和提单上的一致,并且要和实际货物一致 4.合同上面要有合同号,发票上面要有发票号 5.是木质包装的需要在木质包装上有IPPC标示 6.从韩国和日本进口货物,还要有非木质包装证明. 7.凡进口下列九类商品必须提前5天预申报: 汽车零件;化工产品;高科技产品;机械设备;药品;多项食品;多项建材;钢材;摩托车零配件。 8.凡进口旧印刷机械,进口年限不能超过10年,超过10年国家不允许进口 9.凡进口发电机组,工作实效不能超过15000小时,年限不能超过8年 10.旧医疗器械,国家不允许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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