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4号(关于2023年度自新西兰
发表时间: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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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类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自2022年起已不再对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2023年是对第二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该类农产品进口数量达到年度触发水平后,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现将2022年度第二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3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22年度第二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3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情况表.doc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29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2023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2023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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