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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设备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41)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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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41)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问:如何查询哪些进口旧机电需要实施检验?
答:有两个途径可以查询。
途径一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2014年第145号)规定,对于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应实施装运前检验,共计17类旧机电产品:一是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旧机电设备/产品(15类);二是国家特殊需要的旧机电产品(2类)需要装运前检验。
途径二
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委托企业入口——综合查询——旧机电业务规则查询模块,输入产品的HS编码,即可知晓相关商品是否需要装运前检验。






问: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有哪些监管要求?
答: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应当于启运前,在其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
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
(一)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等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二)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三)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顶目做出评定:
1.属特种设备的,检查是否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型式试验报告;
2.属食品接触机械的,评估产品安全卫生状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评估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要求;
4.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5.核查产品是否符合我国安全准入的其他要求。
问: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向哪里申请装运前检验?
答: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申请由货物境内目的地直属海关,或者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问: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是否指定检验机构?
答:根据《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附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海关不予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进口旧机电产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选择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问:哪里可以查询到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
答:“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委托企业入口——综合查询——已备案检验机构查询模块。




问:企业如何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
答:“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委托企业入口-业务管理-业务委托,点击“新增”按钮,进入“新增业务委托界面”,其中必填项以红色*标出。可编辑字段为黄色底框,用户可以填写或者修改。不可编辑字段为灰色底框。如总数量、总金额为灰色不可编辑,该数据会自动从货物详情信息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合计算出。填写完毕货物信息后,点击申请材料,上传相关随附单据。点击提交,由机构端进行审核。若机构端接受委托,则在业务委托列表的状态中显示“受理中”,检验机构继续添加随附单据、输入检验机构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提交后业务委托列表的状态显示检验完成。若机构端退回委托,则在业务委托列表的状态中显示“补充材料”,企业根据要求修改补充材料再次提交由检验机构审核。


问:企业进口旧机电,由于业务上的疏忽,忘记做装运前的检验,货物到国内后,是否可以补做装运前检验?
答: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问: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如果与口岸查验结果不一致怎样处理?
答: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4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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